显示下一条  |  关闭

梦想家园的博客

工作、生活、学习、交流........

 
 
 
 
 
 
模块内容加载中...
 
 
 
 
 
 
 

[置顶] 宝宝2010

2010-3-21 23:15:48 阅读36 评论1 212010/03 Mar21

 

作者  | 2010-3-21 23:15:48 | 阅读(36) |评论(1) | 阅读全文>>

[置顶] 宝宝三周岁-运动

2009-3-30 14:41:58 阅读70 评论1 302009/03 Mar30

时间过的很快,转眼之间女儿三周岁的生日就快到了,前些天,带女儿到鹤溪河边的景观带玩,女儿很开心,自编自演了一套拳法,童趣盎然:

作者  | 2009-3-30 14:41:58 | 阅读(70) |评论(1) | 阅读全文>>

[置顶] 新会计准则所得税核算方法技巧

2008-9-3 15:38:26 阅读923 评论13 32008/09 Sept3

本文从应税利润和会计利润比较的角度出发处理所得税的核算,易懂易掌握,并将其与计税基础与账面价值比较法相比较,证实两者的计算结果相同。

2006年2月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引进了国际会计准则暂时性差异的概念,并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

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目的不同,两者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确认的时间、范围也不同,从而产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这一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

永久性差异,它是指某一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和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利润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本期发生,不会在以后各期转回。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准则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在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作者  | 2008-9-3 15:38:26 | 阅读(923) |评论(13) | 阅读全文>>

[置顶] 宝宝两周岁

2008-6-1 20:58:01 阅读102 评论5 12008/06 June1

女儿一天天的长大,不觉间已两周岁了......

作者  | 2008-6-1 20:58:01 | 阅读(102) |评论(5) | 阅读全文>>

[置顶] 会计差错改错的技巧

2008-7-14 22:22:36 阅读687 评论19 142008/07 July14

会计差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由于确认计量记录等方面出现的差错如,会计政策使用上的差错会计估计上的差错其他差错等对于会计差错的账务处理应从三个标准来考虑:一是发现的时间我们将会计差错分为日后期间发现的会计差错和当期发现的会计差错两类二是差错所属的期间我们可以把差错分为属于当年的会计差错和属于以前年度的会计差错两类三是重要性我们可以将重要性分为重大与非重大(通常某项交易或事项的金额占该类交易或事项全额10%及以上,则认为重大),因此可以将会计差错分为重大会计差错和非重大差错标准一决定了会计人员应遵循及时性原则,于发现会计差错时进行更正处理而标准二三则决定会计人员应更正哪一会计期间的相关科目

依据上述三个标准可以形成以下七种具体的会计差错,其账务处理方法有同有异:

1.当期发现的当年度的会计差错(不论重大或非重大),其账务处理的基本方法是:立即调整当期相关科目这样处理的原因在于:当年度会计报表尚未编制,无论会计差错是否重大,均可直接调整当期有关出错科目例如2000年12月发现一项管理用固定资产漏提折旧1500元,则发现时应做如下分录,并调整相关科目:

借:管理费用1500

贷:累计折旧1500

2.当期发现的以前年度非重大会计差错,其账务处理的方法也是直接调整当期相关科目对于该类会计差错尽管与以前年度相关,但根据重要性原则,可直接调整发现当年的相关科目,而不必调整发现当年的期初数因而账务处理方法同1

3.当期发现的以前年度的重大差错,其账务处理的基本方法是:涉及损益的,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过渡,调整发现年度的年初留存收益;不影响损益的,调整发现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期初数例:

作者  | 2008-7-14 22:22:36 | 阅读(687) |评论(19) | 阅读全文>>

2011企业所得税政策汇编(部分)

2011-12-8 21:01:50 阅读45 评论2 82011/12 Dec8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1]70号

成文日期:2011-09-0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作者  | 2011-12-8 21:01:50 | 阅读(45) |评论(2) | 阅读全文>>

企业重组政策汇编

2011-12-8 20:48:20 阅读61 评论0 82011/12 Dec8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成文日期:2011-09-2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本公告自2011年10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鞍山钢铁集团转让部分资产产权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3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91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成文日期:2011-02-1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作者  | 2011-12-8 20:48:20 | 阅读(61) |评论(0) | 阅读全文>>

合伙企业纳税文件汇编

2011-9-20 21:52:48 阅读43 评论0 202011/09 Sept20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  | 2011-9-20 21:52:48 | 阅读(43) |评论(0) | 阅读全文>>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8-14 16:30:29 阅读262 评论3 142011/08 Aug14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作者  | 2011-8-14 16:30:29 | 阅读(262) |评论(3) | 阅读全文>>

查看所有日志>>

 
 
 
 
 
 
 
模块内容加载中...
 
 
 
 
 
 
 
日志评论
评论列表加载中...
 
 
 
 
 
 我要留言
 
 
 
留言列表加载中...
 
 
 
 
 
 

天气

 
 
模块内容加载中...
 
 
 
 
 
 
 

浙江省 丽水市

 发消息  写留言

 
博客等级加载中...
今日访问加载中...
总访问量加载中...
最后登录加载中...
 
 
 
 
 
 
 
心情随笔列表加载中...
 
 
 
 
 
 
 
 
 
 
 
下载音乐盒  曲目表歌词秀
 
 
 
 
 
 
 
 
 
 
 
 
 
 
 
 
 
 
模块内容加载中...
 
 
 
 
 
 
 
模块内容加载中...
 
 
 
 
 
 
 
圈子列表加载中...
 
 
 
 
 
 
 
列表加载中...
 
 
 
 
 
 
 
博友列表加载中...
 
 
 
 
 
 
 
 
 
 
 
 
 
 
 

页脚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 ©1997-2012

   
创建博客 登录  
 关注